可以這樣說,在環保方面,如果環境評價是一個企業的準生證,那么《排污許可證》相當于一個企業的身份證或戶口本。2021年3月1日實施新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排污許可證》將作為生態部門執法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說,首先要檢查的就是這家企業有沒有有效的《排污許可證》,對于沒有排污許可證的,將給予嚴厲的處罰。從2021年3月1號起,企業如果沒有排污許可證進行違法排污的將給予20萬以上100以下的嚴重處罰;對于已有排污許可證的,沒有按照排污許可證里的規范進行排污、超量排污或者在環保工程設備沒有運作的情況下進行排污的將被吊銷《排污許可證》并受到嚴厲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對其生產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取得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
(一)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參照最新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 250 噸的;
(三)煙粉塵年排放量大于 500 噸的;
(四)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 30 噸,或者總氮年排放量大于 10 噸,或者總磷年排放量大于 0.5 噸的;
(五)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年排放量大于 30 噸的;
(六)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于 3000 的。污染當量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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